
图(1)
2. 点击“小学入学服务系统”。如图 2 所示:(图 2)

图(2)
3. 进入 “小学入学服务系统”登录页后,点击“注册”,如图 3 所示:

图(3)
4. 进入注册页面,在填写信息前请认真阅读家长须知,30 秒后勾选中“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该条款”并点击“确认”按钮,如图 4 所示:

图(4)
5. 根据儿童实际情况和系统提示来填写注册信息,点击“提交信息”完成注册过程。如图 5 所示:

图(5)
6. 系统提示“信息提交成功,您的账号为 xxxx后,系统自动跳转至“详细信息录入”页面,进入详细信息录入步骤。
(二)注意事项
1. 带红色“*”的为必填项;
2. 一个证件号码仅允许注册一个账号;
3. 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所在区中的任意一项,必须与用户所选择的儿童入学所在区一致才能完成注册;
4. 出生日期请按照系统提供的日期格式来填写;
5. 每个监护人手机号码最多允许注册三个账户;
6. 输入的手机验证码必须与收到的短信上的 6 位验证码一致才能完成注册;
7. 密码长度在 6-20 位之间。

图 (6)
2. 用户提交详细信息成功后即可退出系统,提交的信息进入信息待审核状态。
(二)注意事项
1. 带红色“*”的为必填项。
2. 注册的基本信息不能修改。

图(7)
(二)注意事项
信息状态若显示黑色的“信息待验证”,说明学生信息正处于验证中,用户暂不能打印信息采集表;若显示绿色的“信息已验证”,说明该信息已验证通过,用户可以进入下一步操作,打印信息采集表。如图 8 所示:

图(8)

图(9)
2. 打开信息采集表后,点击上方“打印”按钮进行打印。如图 10 所示:

图(10)
(二)注意事项
1. 打印出来的信息采集表是到小学报名时的必备材料;
2. 浏览器必须设置为允许弹出新窗口,或允许临时弹出新窗口;
3. 详细信息完善后才能打印信息采集表;
4. 使 用 谷 歌 Chrome 、火狐 Firefox 、InternetExplorer 10 及以上版本浏览器。

图(11)
(二)注意事项
学校招生完成并提交区教委审核通过后方可查看到入学情况。

图(12)
(二)注意事项
1. 跨区就读民办校的,学校须具有跨区招生资格;
2. 民办校跨区招生须在 6 月 10 日前完成,家长须在此时间前登录小学入学服务系统确认;
3. 详细招生细则及时间安排,请关注各区招生细则。

图(13)
2. 账号输入框处输入正确的 8 位编号或儿童的证件号码,点击“获取验证码”,系统会将 6 位短信验证码发送到注册时使用的手机号码上。如图 14 所示:

图(14)
3. 输入正确的账号、短信验证码和图片验证码,点击“登录”即可登录系统。若图片验证码看不清楚可点击“换一张”来更换图片验证码。
(二)注意事项
1. 账号可输入注册生成的 8 位编号或儿童的证件号码;
2. 输入的图片验证码必须与图片显示的一致才能登录系统;
3. 输入的短信验证码必须与收到的短信上的 6 位验证码一致才能登录系统。

图(15)
2. 打开修改密码的页面后点击“获取验证码”,系统将6 位验证码以短信的形式发送到注册用的手机号上。如图 16 所示:

图(16)
3. 点击“获取验证码”后,该按钮将被置灰,即一分钟内不能再次点击该按钮。如图 17 所示:

图(17)
4. 输入两次完全一致的密码和短信验证码后,点击“提交信息”按钮,系统提示“修改成功”即说明密码修改成功。下次登录请使用修改后的密码。
(二)撤销录入
1. 登录系统后点击右上角的“撤销录入”,如图 18 所示:

图(18)
2. 在弹出的窗口,点击“获取验证码”,系统将 6 位验证码以短信的形式发送到注册时使用的手机号上。如图 19 所示:

图(19)
3. 点击“获取验证码”后,该按钮将被置灰,即一分钟内不能再次点击该按钮。如图 20 所示:

图(20)
4. 输入验证码后,点击“确认”按钮,系统提示“撤销
成功”说明该条信息已被撤销。撤销录入完成后该用户数据将在系统内删除,如果用户想重新进行信息采集,须重新进行操作。
(三)帮助页面
注册页面以及登录后的页面的右上角有“帮助”链接,点击即可查看系统帮助信息。如图 21 所示:

图(21)
4. 持有下列证明的,按本市户籍适龄对待儿童:
(一)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“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”;
(二)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“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”;
(三)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“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”及其父或母的“进站函”;
(四)部队师(旅)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;
(五)区侨务部门开具的“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”;
(六)街道办事处或乡、镇人民政府开具的《子女关系证明信》及其父(或母)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;
(七)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(或母)签发的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》;
(八)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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